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燕,何明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明顺: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李燕请求本院判决: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明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3000元,被告何明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何明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