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宏伟,张丹丹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丹丹:本院受理原告王宏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故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