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伟杰,海口分公司, 富勤普诚(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富勤普诚(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富勤普诚(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杰与被告富勤普诚(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富勤普诚(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6日10: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