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刚,范长国,韩淑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0822民初265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公 告 范长国、韩淑凤:本院受理原告于刚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82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范长国、韩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之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2 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 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3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给付之日时止);二被告另给付2020年12月13日之前的利息6 13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407)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