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洪旗,姜文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黑0502民初37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文建:本院受理王洪旗诉姜文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黑0502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