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惠明,陈国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国徽:本院受理原告胡惠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