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阿克陶县分公司,康孝忠,袁婷英, 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豫工石化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内容
康孝忠、袁婷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豫工石化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阿克陶县分公司、康孝忠、袁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货款427801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51336.12元,共计479137.12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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