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海南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公司
公告类型
清算公告
案号
(2021)琼01清申50号
案由
-
公告人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根据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1)琼01清申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公司对海南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的申请,并指定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担任海南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从即日起至公司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海南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主楼18楼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星律师;联系电话:13637540144,0898-66556888)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2)根据海口中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债权人会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海南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
刊登日期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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