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国勇,张瑛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瑛珑:本院受理原告万国勇诉被告张瑛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冲孔桩机设备租赁费人民币1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7年4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租赁费用之日止,2017年4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68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会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