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可可,赵志川,第三人-郭瑞芳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豫0102民初6754号 |
案由 |
共同共有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志川、郭瑞芳: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可可与赵志川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2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志川及其共有人郭瑞芳公告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赵志川与郭瑞芳共同共有的位于中原区建设西路216-1号院同汇花园二期6号楼1单元9层906号(产权证号:1401248918-2;1401248918-1)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