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中江,沈金明,齐彩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金明;齐彩华:本院受理原告王中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公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