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海强,陈平,张维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内容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公 告陈平、张维国:本院受理原告杨海强与被告陈平、张维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程序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点40分(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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