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飞,杨海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海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韩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现经本院电话联系、司法专邮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均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海伦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