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向民,陆红兵, 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红兵:本院受理李向民诉你与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乘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