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敏,杨东明,岳志林,张保华, 新疆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杨东明、岳志林、张保华:本院受理上诉人唐敏与被上诉人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东明、岳志林、张保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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