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二伟,张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104民初5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猛:本院受理原告姜二伟(小名:姜纪涛)诉被告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姜二伟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41500元及利息6225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21年3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4772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豫1104民初59号的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