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尚红,石国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302民初961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国永:本院受理原告刘尚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302民初9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官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