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康静伟,赵海灵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海灵:本院受理原告康静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传票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