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新乡市佳宜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区龙记洋酒行, 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天圣酒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0702民初37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乡市佳宜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圣酒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区龙记洋酒行: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702民初3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新乡市佳宜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2223370.5元(2021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新乡市天圣酒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区龙记洋酒行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2年4月22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健康路76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