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子英,冯金磊,林平,张国彬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528民初92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国彬:本院受理原告张子英、冯金磊、林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528民初92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追加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