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曾红梅,韩以成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1669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韩以成:本院受理原告曾红梅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6698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相关应诉材料。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9.96元(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1月2日12800元×3.85%/365×37天)。以上合计:12849.96。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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