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柏顺,路秋月,刘文芳,冯太平,孙志波,吴永和, 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黑0184民初1451、145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柏顺、路秋月、刘文芳、冯太平、孙志波、吴永和: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2022)黑0184民初1451、145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