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洪,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英吉沙鲁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新3123民初69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洪:本院受理的原告英吉沙鲁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决定追加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陈洪为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3123民初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原告英吉沙鲁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举证证据等法律文书并阅案卷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