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明泉,樊江,陈逞煜,叶勇,吴周宝,欧阳智伟, 福建广龙保安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江、陈逞煜、叶勇、吴周宝、欧阳智伟:本院受理原告黄明泉与被告福建广龙保安有限公司、樊江、陈逞煜、叶勇、吴周宝、欧阳智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