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长青,文兴华,樊小利,姜一帆,王松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松明:本院受理原告姜长青、文兴华、樊小利、姜一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