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陈星, 扬州语欣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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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陈星:原告扬州语欣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集装箱并支付租金12578元及运费3000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10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1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