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季照俊, 吉林省山水春秋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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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山水春秋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季照俊与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购物款9840元;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952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