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秦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高耀奇,王维祥, 扬州三笑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 ,新疆飞云达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飞云达物流有限公司、扬州三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高耀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王维祥:本院受理原告秦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头屯河人民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