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宁市礼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融和拍卖有限公司 ,海南鼎和拍卖有限公司 ,海南一桥置业有限公司 ,海南恒基丰业拍卖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8)琼01民初130号 |
案由 |
拍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恒基丰业拍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宁市礼纪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海南一桥置业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鼎和拍卖有限公司、海南融和拍卖有限公司、海南恒基丰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宁市礼纪镇人民政府和被告海南一桥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双方均提出上诉。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万宁市礼纪镇人民政府的民事上诉状和海南一桥置业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2018)琼0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海南一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宁市礼纪镇人民政府支付万宁县国用(1993)第854号和第862号土地使用权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1388799.38元;二、驳回原告万宁市礼纪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491.53元,由原告万宁市礼纪镇人民政府负担25747.53元,被告海南一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87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一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司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伍份交来本院,以便一起移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及民事上诉案件答辩通知书等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