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岩,付春艳,刘国强, 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安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6)黑1002民初90号,(2019)黑1002执恢64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岩、付春艳、刘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安信用社与赵岩、付春艳、刘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黑1002执恢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刘国强所有的房产五处、一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司法评估【详见黑天之骄(2021)法执房评第13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依法向你(们)送达评估报告和执行裁定书。后续的有关法律文书,本院不再另行通知,有关当事人到本院自行领取。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