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梁国威, 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老城旅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琼9023民初175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内容
梁国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国威、澄迈老城旅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23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国威、澄迈老城旅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间》于2020年12月20日提前到期;二、限被告梁国威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515630.26、利息及罚息27222.45元(自2021年1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债务之日止);三、若被告梁国威未按上述判项履行义务时,则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依法拍卖或变卖梁国威购买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快速干道20公里处东侧丽海阳光温泉度假村二期12号楼1552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澄迈老城旅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28.53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梁国威、澄迈老城旅游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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