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云霞,唐菲菲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749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唐菲菲:我院受理的原告云霞与被告唐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唐菲菲返还原告云霞50000元;二、被告唐菲菲支付原告云霞利息2900元,并自2021年1月11日起,应以剩余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云霞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款项共计52900元,被告唐菲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起诉标的53443元,支持标的52900元,占起诉标的99%,案件受理费1136.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菲菲负担99%即1124.72元。由原告云霞负担1%即11.3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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