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义,黄林松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豫1402执3790号,(2021)豫1402民初5111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林松:本院受理韩义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402执3790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21)豫1402民初511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上年度财产收入情况,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