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军医,闫红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592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红玉:本院受理原告吴军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闫红玉返还原告吴军医借款27万元、支付利息2164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8日),并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为止;承担保全申请费1880.8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