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世云,陈连生, 新疆鑫隆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556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鑫隆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连生:本院受理原告张世云与被新疆鑫隆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陈连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陈连生向原告张世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材料保管安全费30,000元,被告新疆鑫隆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张世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连生、新疆鑫隆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2.68元,由原告张世云承担35.9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