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庆,张永忠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5民初163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永忠: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新0105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你给付原告李庆货款100,000元、利息16,683.3元、案件受理费2,633.67元、公告费300元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