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庆,张永忠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0105民初163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永忠: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新0105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你给付原告李庆货款100,000元、利息16,683.3元、案件受理费2,633.67元、公告费300元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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