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洋,夏晓冬,王新艳,第三人-, 新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新0102民初10627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夏晓冬、王新艳、新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洋诉被告夏晓冬、王新艳、第三人新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2民初106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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