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振杰,赵明勇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795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赵明勇:我院受理的原告杨振杰与被告赵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明勇给付原告杨振杰货款7万元;二、被告赵明勇支付原告杨振杰利息10,211.2元。上述应付款项被告赵明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今欠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起诉标的额111,475元,支持标的额80,211.2元,占起诉标的额的72%,案件受理费2,5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振杰负担28%即708.26元,由被告赵明勇负担72%即1,821.2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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