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吉祥,刘子豪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9民初272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子豪:本院受理原告苏吉祥诉刘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9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子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吉祥偿还借款12331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6.24元,有被告刘子豪负担,公告费650元,邮寄费60元,由被告刘子豪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