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热合买提·,热合买提·胡尔曼,阿不都热合曼,阿不都休库尔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0121民初630号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内容
阿不都热合曼·阿不都休库尔:本院受理原告热合买提·胡尔曼诉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012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与原告热合买提·胡尔曼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你本判决生效后3日之内返还位于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灯草沟村4-50号原告热合买提·胡尔曼房屋一套(面积为80.5m㎡);原告热合买提·胡尔曼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返还你购房屋款3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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