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热合买提·,热合买提·胡尔曼,阿不都热合曼,阿不都休库尔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21民初630号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阿不都热合曼·阿不都休库尔:本院受理原告热合买提·胡尔曼诉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012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与原告热合买提·胡尔曼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你本判决生效后3日之内返还位于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灯草沟村4-50号原告热合买提·胡尔曼房屋一套(面积为80.5m㎡);原告热合买提·胡尔曼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返还你购房屋款3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