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学朋,刘桂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911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桂丽:我院受理的原告万学朋与被告刘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9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刘桂丽偿还原告万学朋借款5万元;二、被告刘桂丽支付原告万学朋利息7,058元;三、驳回原告万学朋对被告刘桂丽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刘桂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今欠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起诉标的额68,558元,支持标的额57,058元,占起诉标的额的83%,案件受理费1,513.95元、保全费705.58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万学朋负担17%即377.32元,由被告刘桂丽负担83%即1,842.2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