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红岩,李静,孙国豪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静、孙国豪:本院受理张红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红岩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二、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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