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金英,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黑0604民初416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黑0604民初4163号 马金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马金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转普裁定书、变更主审人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