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扎迪古丽·萨迪克,王航,范红坤,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3130民初82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航,范红坤,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扎迪古丽·萨迪克与被告王航,范红坤,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作出(2021)新3130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航为原告的人身赔偿承担23460.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二、对于被告王航应承担的第一项赔偿,被告范红坤和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缓交费345元,由被告王航负担,被告范红坤和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0元由原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