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阿瓦古丽·图尔逊,王航,范红坤,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3130民初826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航,范红坤,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阿瓦古丽·图尔逊与被告王航,范红坤,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作出(2021)新3130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航为原告的人身赔偿承担2615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二、对于被告王航应承担的第一项赔偿,被告范红坤和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缓交费454元,由被告王航负担,被告范红坤和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41元由原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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