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董斌, 新乡市恒锐新型建材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704民初57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董斌: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恒锐新型建材厂与被告何董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704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何董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乡市恒锐新型建材厂支付货款4224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8元,由被告何董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