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甫生,范清平,白国法,白恒,任花平, 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豫01执异75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花平、白国法、白恒:本院在办理李甫生申请执行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白国法、白恒、任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范清平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豫01执异75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不得执行位于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街道办事处祥云街锦绣花园12号楼2单元4层西户房屋。案外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限你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裁判庭1213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