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艳红,毛艳峰,平顶山市中小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委员会,赵才伟,陈旭, 平顶山市艾格仑农牧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鹰威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郏县荣光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安顺鸿气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平顶山市鹰威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艳红、毛艳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平顶山市安顺鸿气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小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委员会、平顶山市艾格仑农牧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郏县荣光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赵才伟、陈旭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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