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浩成,崔晓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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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晓峰:本院受理原告韩浩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