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忠庆, 晋城市陆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长治市润强建材有限公司 ,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忠庆、晋城市陆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治市润强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416085.26元,并支付利息;2、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